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陈善菊:
本委受理你诉广州仲达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63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48.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