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卢志文等51人诉你(单位)、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633-68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振勇、林德浩、吴荣、张小威、林杰华、何梓均、杨俊杰、梁智荣、赖伟杰、吴顺德、郑浩佳、邓智勇、黄梓健、黄若恩、赵仕豪、曾凡国、宋笑帆、罗云、朱文儒、李崚精、罗立敏、李冠超22位申请人2018年12月工资,具体金额详见2《穗劳人仲案〔2019〕633-684号申请人仲裁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文儒、李崚精、罗立敏3位申请人2018年12月1日至28日期间工资,其中朱文儒2160.92元、李崚精2160.92元、罗立敏2160.92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冠超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1512.64元;四、第二被申请人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5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