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天易家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兔牙数字视觉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邹禹(穗劳人仲案〔2018〕7598号)、庄磊(穗劳人仲案〔2018〕7599号)、刘强(穗劳人仲案〔2018〕7600号)诉你(上述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上述三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向你(上述三被申请人)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穗劳人仲案〔2018〕7598号案件的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邹禹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邹禹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部分22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1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邹禹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9068.97元;四、确认申请人邹禹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邹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五、驳回申请人邹禹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劳人仲案〔2018〕7599号案件的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庄磊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庄磊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部分18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9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庄磊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76965.52元;四、确认申请人庄磊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庄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庄磊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劳人仲案〔2018〕7600号案件的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刘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部分20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0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3678.16元;四、确认申请人刘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刘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