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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上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黄如菊3人)
发表时间: 2019-04-09 15:07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上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如菊、杨万利、廖丽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853-68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853-685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81日至831日工资差额,金额分别如下:黄如菊1200元、杨万利26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91日至1016日期间的工资,金额分别如下:黄如菊6517元、杨万利9310元、廖丽敏731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分别为:黄如菊2018523日至20181016日期间的差额20469元、杨万利201866日至20181016日期间的差额26276元、廖丽敏2018101日至20181016日期间的差额3310元;四、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黄如菊、廖丽敏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杨万利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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