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上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如菊、杨万利、廖丽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853-68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853-685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差额,金额分别如下:黄如菊1200元、杨万利26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金额分别如下:黄如菊6517元、杨万利9310元、廖丽敏731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分别为:黄如菊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差额20469元、杨万利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差额26276元、廖丽敏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差额3310元;四、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黄如菊、廖丽敏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杨万利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