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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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翁耀彬等13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489-650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翁耀彬、朱明山、汤润好、梁江颖、潘权、刘碧丽、覃锋、郭盛安、洪少忠、吴梦云、敖卓腾、郑雅斌、周攀等13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详见附件三《穗劳人仲案〔2018〕6489-6501号裁决结果一览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翁耀彬、朱明山、汤润好、梁江颖、潘权、刘碧丽、覃锋、郭盛安、洪少忠、吴梦云、敖卓腾、郑雅斌、周攀等13位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7月9日期间工资合计252914元,具体详见附件三《穗劳人仲案〔2018〕6489-6501号裁决结果一览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翁耀彬、朱明山、汤润好、梁江颖、潘权、刘碧丽、覃锋、郭盛安、洪少忠、敖卓腾、郑雅斌等11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116100元,具体详见附件三《穗劳人仲案〔2018〕6489-6501号裁决结果一览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朱明山、潘权、吴梦等3位申请人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3630.34 元,具体详见附件三《穗劳人仲案〔2018〕6489-6501号裁决结果一览表》;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