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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林海桃13人)
发表时间: 2019-02-03 08:27 信息来源: 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海桃等13人诉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601-461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4601-461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彭丽玲与第三被申请人于2011613日至20186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黄顺连与第三被申请人于2008419日至20186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丽玲201851日至2018630日工资11000元、黄顺连201851日至2018630日工资4146.9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丽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531.85元、黄顺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838.5元;

    四、确认林海桃等11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5922日至20186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详见《仲裁裁决一览表》);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城镜等10位申请人201851日至2018630日工资合计36961.41元(详见《仲裁裁决一览表》);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林海桃等11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250964.18元(详见《仲裁裁决一览表》);

    七、驳回林海桃等1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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