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受理林海桃等13人诉你(单位)、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601-461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4601-461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彭丽玲与第三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黄顺连与第三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丽玲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11000元、黄顺连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4146.9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丽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531.85元、黄顺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838.5元;
四、确认林海桃等11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详见《仲裁裁决一览表》);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城镜等10位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合计36961.41元(详见《仲裁裁决一览表》);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林海桃等11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250964.18元(详见《仲裁裁决一览表》);
七、驳回林海桃等1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