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静、吴素丽、何旭诉你单位、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433-54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静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9996.32元、吴素丽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的工资10542.11元、何旭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4045.98元;二、驳回吴素丽、何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