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市柏良金属门窗厂(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黄漂弟、卢尚键、李昆明、张益汗、黄灿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766-677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漂弟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21069元、申请人卢尚键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30000元、申请人李昆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申请人张益汗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申请人黄灿阳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30000元。申请人黄漂弟、李昆明、张益汗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卢尚键、黄灿阳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