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莫锋、陈超美诉你单位、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850-785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陈超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33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申请人陈超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三、驳回申请人莫锋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