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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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曾庆茂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635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报销费用133425.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对裁决事项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