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昊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旺平、李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431-443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旺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的工资5206.9元、支付申请人李莉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的工资5206.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旺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支付申请人李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三、确认申请人李旺平与被申请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旺平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769.56元、支付申请人李莉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019.56元;五、驳回申请人李旺平、李莉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