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艳、郭景茵诉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196-619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8187.3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8.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景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790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56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