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书泽等12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一、请求确认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申请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工资合计379642.33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250490.5元;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邓亮押金8000元、郑桂成押金8000元,合计16000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淑怡、谢珍莲、姜仲志未休年休假补贴合计1605.5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欧喜林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0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鸿图,电话:020-83387716)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8〕7919-7930号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李书泽等12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7919-7930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9年3月12日下午14时1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梁丽玲 高会广 崔征 书记员:黄鸿图 |
联系方式 | 020-83387716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