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一家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少莲、何冠皓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469-547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少莲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工资16503.39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少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冠皓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工资300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冠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