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上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如菊、杨万利、廖丽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6853-6855号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 日增加、变更仲裁请求:(黄如菊)原仲裁请求改为: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9日工资11000元。增加以下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8日生活费50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640元。(杨万利)原仲裁请求改为: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8日工资17160元。增加以下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107元。(廖丽敏)原仲裁请求改为: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9日工资11800元。增加以下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8日生活费50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00元。本案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圆,电话:020-83305107)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6853-6855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市上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3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廖明娟 书记员:冯 圆 |
联系方式 | 020-83305107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