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潘仲华、黄智迪、伍美嫦诉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243-424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仲华2018年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的工资1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智迪2018年3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伍美嫦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76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