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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梁镇威等6人)
发表时间: 2018-12-24 09:4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镇威、黄海宁、曲弦和、陈荣芳、谭俊杰、许雪琴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082-408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镇威201831日至625日期间的工资5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海宁的201831日至625日期间的工资172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曲弦和201831日至625日期间的工资28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荣芳201831日至625日期间的工资24833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俊杰201831日至625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雪琴201831日至625日期间的工资19100元;二、驳回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中,穗劳人仲案〔20184082号申请人梁镇威、穗劳人仲案〔20184084号申请人曲弦和、穗劳人仲案〔20184085号申请人陈荣芳、穗劳人仲案〔20184086号申请人谭俊杰4人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穗劳人仲案〔20184083号申请人黄海宁、穗劳人仲案〔20184087号申请人许雪琴2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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