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镇威、黄海宁、曲弦和、陈荣芳、谭俊杰、许雪琴诉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082-408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镇威2018年3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5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海宁的2018年3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172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曲弦和2018年3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28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荣芳2018年3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24833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俊杰2018年3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雪琴2018年3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19100元;二、驳回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中,穗劳人仲案〔2018〕4082号申请人梁镇威、穗劳人仲案〔2018〕4084号申请人曲弦和、穗劳人仲案〔2018〕4085号申请人陈荣芳、穗劳人仲案〔2018〕4086号申请人谭俊杰等4人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穗劳人仲案〔2018〕4083号申请人黄海宁、穗劳人仲案〔2018〕4087号申请人许雪琴等2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