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漫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尹超等11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3710-372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解传和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谭格人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尹超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谢湘辉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冯嘉敏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张文博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谢淋淋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冯军红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张丽静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刘朝红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传和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144000元、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0000元,申请人谭格人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3600元、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36000元,申请人尹超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申请人谢湘辉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0元、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30000元,申请人冯嘉敏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600元,申请人张文博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谢淋淋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000元;朱敏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000元;冯军红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000元;张丽静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刘朝红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传和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73103.45元,申请人谭格人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08551.72元,尹超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5793.10元,谢湘辉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74137.93元,冯嘉敏2018年3月28日至6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9600元,张文博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5793.10元,谢淋淋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482.76元,朱敏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4413.79元,冯军红2018年1月23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5965.52元,张丽静2017年1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刘朝红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3563.22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传和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758.62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11位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六、驳回11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