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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卢慧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5247号)。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未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作出决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