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俊彦、谭香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330-633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330-633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俊彦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工资7908元、支付申请人谭香凝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工资28105元;二、驳回申请人钟俊彦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钟俊彦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谭香凝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