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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钟俊彦2人)
发表时间: 2019-01-02 14:3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俊彦、谭香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330-633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330-633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俊彦201851日至2018930日工资7908元、支付申请人谭香凝201851日至2018930日工资28105元;二、驳回申请人钟俊彦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钟俊彦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谭香凝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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