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海云商盟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梦娜、梁秋英、蔡桂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301-430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梦娜2017年11月25日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15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桂梅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891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秋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工资34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梦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5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