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新姿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巧珍、谢海燕、廖春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472-547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5472-547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给申请人李巧珍23476.56元、申请人谢海燕21963.71元、申请人廖春花29065.2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给申请人李巧珍7762.5元、申请人谢海燕7445元、申请人廖春花21870元。
本案中申请人李巧珍、谢海燕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申请人廖春花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