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深圳市新姿制衣实业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李巧珍3人)
发表时间: 2019-01-02 14:2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新姿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巧珍、谢海燕、廖春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472-547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5472-547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7111日至2018831日工资给申请人李巧珍23476.56元、申请人谢海燕21963.71元、申请人廖春花29065.2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给申请人李巧珍7762.5元、申请人谢海燕7445元、申请人廖春花21870元。

本案中申请人李巧珍、谢海燕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申请人廖春花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