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世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琨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7947号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的原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工资21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51000元;申请人增加的仲裁请求:四、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五、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退回合并报税所交的670.01元;六、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报销工作期间的交通费2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4月3日上午8点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区倩雯,电话:020-83311741)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7947号 |
被通知人 | 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9年4月3日上午8点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杨华锋 书记员:区倩雯 |
联系方式 | 020-83311741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7947号 |
被通知人 | 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9年4月3日上午8点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杨华锋 书记员:区倩雯 |
联系方式 | 020-83311741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7947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世懋科技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9年4月3日上午8点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杨华锋 书记员:区倩雯 |
联系方式 | 020-83311741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