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旭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东山等5人诉你(单位)、广州聚星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5438-544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东山、吕艺、胡凯、陈智礼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9日的基本工资,数额分别为2074.07元、888.89元、888.89元、888.89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东山、吕艺、胡凯、陈智礼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基本工资,数额分别为11925.93元、6814.81元、6814.81元、6814.81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晓雯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基本工资1839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东山、吕艺、胡凯、陈智礼、杨晓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7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2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孙东山、吕艺、胡凯、陈智礼、杨晓雯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