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正赫文化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鸿基、李正雄、封天荣、陈雪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401-5403、57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鸿基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工资38750元;一次性向陈鸿基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餐补1848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正雄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工资4500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封天荣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工资15000元。
四、确认申请人陈雪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雪媚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工资14570.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雪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9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