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肖育珊、李民民诉广东卖道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165-416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育珊2018年4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1132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民民2018年3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的工资661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民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三、驳回申请人肖育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申请人肖育珊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申请人李民民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