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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张咸勇、谌友蓉)
发表时间: 2018-12-29 09:51 信息来源: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咸勇、谌友蓉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20716.5元、一次性救济金41433元、一次性抚恤金41433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叶帆,电话:020-83395870)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8〕6563号
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咸勇、谌友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8〕6563号
被通知人 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9年3月11日14时1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邱野
书记员:陈叶帆
联系方式  020-83395870
注意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单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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