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杨诗、黄晴恩、廖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250-5252号),申请人杨诗、黄晴恩、廖静于2018年11月27日以与第一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三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