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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内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庭通知书公告(邹亚东、罗昌)
发表时间: 2018-11-23 14:0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内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邹亚东、罗昌与广东内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邹亚东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8315日至2018615日的工资74829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申请人罗昌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831日至2018515日的工资22373.51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222日上午8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5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婕,电话:020-83389399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87163--7164

被通知人

广东内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9222日上午845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贾凯

书记员:方婕

联系方式

020-8338939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发送

单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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