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东内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邹亚东、罗昌与广东内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邹亚东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的工资74829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申请人罗昌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工资22373.51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5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婕,电话:020-83389399)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8〕7163--7164号 被通知人 广东内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9年2月22日上午8时4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贾凯 书记员:方婕 联系方式 020-8338939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发送 单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