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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黎慧茵、周桃州、赵普、周伟基)
发表时间: 2018-11-23 11:0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有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黎慧茵、周桃州、赵普、周伟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3508-35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黎慧茵与被申请人从2017824日至20183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周桃州与被申请人从2017424日至20182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赵普与被申请人从2017828日至20183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周伟基与被申请人从2017315日至20182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慧茵工资差额6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桃州工资擦和4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普工资差额5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伟基工资差额52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慧茵2017924日至20183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988.5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桃州201769日至20182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091.9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普2017928日至20183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3103.4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伟基201769日至20182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563.2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慧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桃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伟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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