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北京有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黎慧茵、周桃州、赵普、周伟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3508-35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黎慧茵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周桃州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赵普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周伟基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慧茵工资差额6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桃州工资擦和4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普工资差额5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伟基工资差额52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慧茵2017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988.5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桃州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091.9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普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3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3103.4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伟基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563.2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慧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桃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伟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