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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梁文冰、张巧巧、黄文宙等52人)
发表时间: 2018-10-29 10:2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新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文冰、张巧巧、黄文宙等52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中京新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5926-597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资料。申请人梁文冰、张巧巧、黄文宙等52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273542.1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7-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共计276261.2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共计125093.16元;四、被申请人支付何小珊201891-2018127日产假工资9714.29元;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114日下午14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85926-5977

广东新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梁文冰、张巧巧、黄文宙等52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85926-5977

被通知人

广东新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9114日下午1410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贾凯、刘亚丽、叶水芳

书记员:江婉雯

联系方式

020-8338887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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