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美涛金属构件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延军诉睢宁广润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涛金属构件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69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13日期间的工资3953.6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392.95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214.7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882.9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