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张玉军:
本委受理你诉深圳市新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3375号)申请人已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委依法作出决定,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