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小宝普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彭吉琼、黄辉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243-524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吉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辉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