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福州运通快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沈静静、李连珠、张小娟诉第一被申请人福州运通快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福州运通快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2205-220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静静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工资9000元、支付李连珠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26日的工资7760.84元、支付张小娟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工资8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沈静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支付张小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沈静静、张小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