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吴冬瑶、赵菁诉第一被申请人巴士在线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722-472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冬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17000元,第一被申请人负补充清偿责任;二、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菁2017年11月、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9日工资共72413元,第一被申请人负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吴冬瑶、赵菁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吴冬瑶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赵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