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震霆自行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文表(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5号)、汤浩(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6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陈文表(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5号)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工资8110.34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4959.39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汤浩(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6号)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工资13517.24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78.16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8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