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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震霆自行车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陈文表、汤浩)
发表时间: 2018-11-06 09:2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震霆自行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文表(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5号)、汤浩(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6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陈文表(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5号)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31420期间工资8110.34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5122017831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4959.39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汤浩(穗劳人仲案字〔20183026号)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31420期间工资13517.24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78.16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8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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