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格律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海通、吴金瑜、罗彬、蒋治平等4人与你单位的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544-4546、461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海通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50元、申请人罗彬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080元、申请人蒋治平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625元以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2700元、申请人吴金瑜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元以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55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金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500元、申请人蒋治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00元;三、驳回申请人黄海通、吴金瑜、罗彬、蒋治平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