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伟亮、吴明钊、曾港、陆建伟、吴展强、罗永年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吴伟亮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工资5615.40元、2018年6月工资5615.40元、2018年7月工资5615.40元、2018年8月工资5615.40元、2018年9月工资5615.40元,拖欠工资合计28077元;3、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2461.59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共计50538.59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申请人吴明钊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7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6月工资5208.37元、2018年7月工资5208.37元,拖欠工资合计10416.74元;3、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5208.37元;4、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2018年2月起至2018年7月止)31359.59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共计46984.7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申请人陆健伟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工资5342.25元、2018年6月工资5342.25元、2018年7月工资5342.25元、2018年8月工资5342.25元、2018年9月工资5342.25元,拖欠工资合计26711.25元;3、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垫付(报销)的加油费、停车费、车位费款项4870元;4、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1368.98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共计52950.23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申请人曾港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工资8880元、2018年6月工资8880元、2018年7月工资8880元、2018年8月工资8880元、2018年9月工资8880元,拖欠工资合计44400元;3、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垫付(报销)的加油费、停车费、车位费款项6757元;4、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33581.12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共计84738.12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申请人吴展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工资5879.56元、2018年6月工资5879.56元、2018年7月工资5879.56元、2018年8月工资5879.56元、2018年9月工资5879.56元,拖欠工资合计29397.79元;3、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7638.67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共计47036.46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申请人罗永年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工资4535.83元、2018年6月工资4535.83元、2018年7月工资4535.83元、2018年8月工资4535.83元、2018年9月工资4535.83元,拖欠工资合计22679.15元;3、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2018年4月起至2018年9月止)27668,58元;4、请求裁决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9071.65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共计59419.38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1月29日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1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欧阳若然,电话:020-83511479)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劳人仲案〔2018〕6632-6637号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吴伟亮等6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8〕6632-6637号 被通知人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9年1月29日上午8时4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1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郭曙东 书记员:欧阳若然 联系方式 020-8351147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