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科普惠农(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兵、唐永剑、林贵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250-425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的工资34942.53元、申请人林贵敏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的工资53571元、申请人唐永剑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的工资23571.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兵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678.16元、申请人林贵敏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3571元、申请人唐永剑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068.97元;三、驳回申请人王兵、林贵敏、唐永剑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唐永剑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王兵、林贵敏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