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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商道股份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梁志盛)
发表时间: 2018-11-14 09:3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华厦商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志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29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91日至20171130日期间工资41934.4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80.53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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