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卓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7〕33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两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306.86元,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月22日产假98天的生育津贴差额3370.13元,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31日计划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1614.81元,合计7291.8元;二、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