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飞洋出入境中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妙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70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工资8182.1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42.7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