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金烨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阳志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496号),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未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