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震霆自行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敏霞诉你(单位)、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287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工资591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16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