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谭露、武正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3016-301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工资,其中申请人谭露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42973.5元、申请人武正昊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66350.2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武正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175.1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武正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7587.5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