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尚山(广州)服饰皮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高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84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1日至10月9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