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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山(广州)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李高明)
发表时间: 2018-06-25 15:26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尚山(广州)服饰皮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高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84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811日至109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911日至201710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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