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优尔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宇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174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的转正工资差额部分1114.94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7日期间带薪休假工资518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决事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