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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强诉江苏兴阳纺织有限公司(穗劳仲案字〔2011〕368号)
发表时间: 2013-03-15 18:43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公 告

林海强(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0412****):

  本委受理你诉江苏兴阳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仲案字〔2011〕36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0月15日至2011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16587.16元;二、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318.16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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